世界周刊 2011年1月2日 问答

问答 1. 2. 3.


问答 1.

提出政庇申请 不可随意取消

李读者问:

我于2008年4 月来美国,随后申请政治庇护。我出庭的日期已安排在2011年6 月。我妻子现为美国永久居民。我应该继续上庭还是妻子能为我申请绿卡?哪一种最好?

李亚伦律师答:

是否继续上庭你自己可能已没有选择的余地。如果你已经收到移民法庭发出的上庭通知(NTA),一般情况只有移民法庭和国安局(你庭上的对手)才有终止上庭的权利。此外,你和你的律师必须确定你是否有调整为永久居民身份的资格。移民法官只可能按移民法的规定将案件发回移民局重审或终止上庭程序,通常只有在你已有可以解除困境的条件下才会同意,如有调整身份的可能性。

如果你持有合法的非移民身份,尽管你有上庭通知,你将有资格调整身份。如果你已非法,但有245(i)条款的资格,该条款让大多数在2001年4月30号前递交过劳工纸或移民签证申请的非法当事人,且于2000年12月21日人身美国,得以调整身份,所以你也有调整身份的资格。

假设你有调整身份的资格,你调整身份的案子,可以由移民法庭听审,若得到国安局的同意,可在案件发回移民局重审或终止上庭程序后,由移民局判决。如果你和你的律师咨询后,发现你不符合调整身份的资格,你与你的律师只能在移民法庭上庭的条件中作选择。一种选择可能是继续政治庇护的申请。另一种可能是撤销你的政治庇护申请,若有机会接受自动离境,离开美国,然后在你祖国的海外美国领事馆或大使馆办理移民签证。

在多数情况下,如果你非法留在美国一年或超过一年,你会受到10年不准再入境美国的惩罚。你必须申请豁免,来克服这个惩罚- 海外的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办公室可批准此豁免。你在移民签证被拒后,要直接向大使馆或领事馆递交I–601的豁免申请表格-即不准入境的豁免申请。豁免仅适用于如下情况,即你能证明你回祖国会造成你的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或父母生活极端的困难。



问答 2.

居台美公民为中国妻办绿卡 可以在台协会提出申请

林读者问:

我是美国公民,目前居住台湾(我有台湾户口)。今年一月,我和妻子在中国登记结婚。今年四月,她搬到台湾和我同住。她拿中国护照,我想为她申请绿卡。请问:
1。向美国移民局递交申请文件后,我的妻子可以在美国在台协会完成她的签证手续吗?
2。如果妻子以观光签证去美国,她可以留在美国调整身份而不须回中国吗?多久可以办好?
3。绿卡持有人居住海外是否有时间限制?

李亚伦律师答:

1。只要你的妻子能合法的留在台湾,她应该能够在在台协会完成她的签证手续。我注意到,你看来在台湾居住不属短期,你可能能够直接向美国在台协会递交I – 130亲属移民的文件申请。你还有责任提供一份I-864经济担保书及证明你在美国仍然有住处。

2。当你妻子申请观光签证或进入美国时,她意图在美国调整为永久居民的身份,将会被认为作虚假陈述,而受到不准移民的惩罚。这种惩罚须要因你或她的(如果她有)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父母生活将受到极端艰难困苦,申请豁免,并得到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的批准而予以免除。读者应注意,以观光签证进入美国,但入境时没有来美国调整身份的意图,说不定可以允许在美国调整身份而不用离境。全国正常处理调整身份申请的时间大约少于六个月。

3。绿卡持有人应该把美国视为他们的永久居住地,这意味着一年内他们要在美国居住至少六个月。这样是比较安全的。比较不安全的是那些多年来每年只偶尔进入美国,刚来又再离境;那些习惯性地在美国境外超过六个月,但少于一年(即在绿卡许可的范围内再入境,但不包括一年);和那些申请回美证而离开美国很长一段时间,特别是第二次或第三次使用回美证。完全不安全和有理由被收回绿卡(除非有极端不寻常的情形)的情况是那些在海外居住超过一年或一年以上,仅以绿卡试图重新入境美国,或出境超过两年或两年以上,以回美证回美。

问答 3.

领取粮食券 恐影响亲属移民担保

何读者问:

我是美国公民,为妹妹申请的优先日期已经排到。我一家4口,每年申报所得税约一万五千美元左右。我有一个朋友愿意当共同担保人。不过,我一家人领取粮食券已有一段时间。如果我们继续领取粮食券是否会影响妹妹的移民签证?我应该现在停止领取粮食券吗?

李亚伦律师答:

虽然I–864经济担保书没有问到是否领取需要经过补助经济情况调查的福利,如粮食券,从我们的经验得知,一些领事馆官员曾询问申请人是否领取这些福利,若确认领取这些福利,会对申请人是否对担保能达到义务产生负面决定。这些官员会怀疑共同担保人担保签证申请人的实际意愿,因为共同担保人对申请人领取粮食券的事实都没有采取任何支持的行动。但是我们不能说,领事官员将会采取这样的步骤。我们也无法告诉你,现在停止领取粮食券,对领事官员的决定是否有所影响。你必须自己衡量你对粮食券的需要和你妹妹移民的机会。

 

以上提供资料乃属一般性质,可能不适用于个案实情或情况,此资料不该解释为法律 建议,亦不属李亚伦律师事务所职务,也无因此建立律师与客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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